
以下內容為民航局適航司發布原文:
關于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
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適航審定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民航局關于大力促進通用航空發展的要求,改進適航審定管理方法,逐步實現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的轉變,進一步提高適航審定工作效率,現決定針對通用航空領域,對航空器加改裝審定、設計保證系統要求、自制和套材等小型航空器管理、適航證件辦理等方面的管理予以簡化。具體包括:
一、國內通用航空公司為其擁有或代管的除運輸類之外的航空器進行小改時,采用事后備案制。申請人在進行小改時無需獲得局方批準,可自行按照 《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 要求開展加改裝工作、確認符合性、做好有關記錄,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局方提交本年度完成的改裝資料。此政策涉及的航空企業包括取酬和非取酬的國內所有通用航空運營企業。
二、國內通用航空公司為其擁有或代管的除運輸類航空器之外的,包括駕駛員在內最大座位數量為 10 座及以下的,且不進行 CCAR 91.703條規定的一般商業飛行、訓練飛行和空中游覽飛行的航空器,進行大改時,采用如下簡化程序。
對具備改裝方案制定能力、符合性驗證和確認能力的國內通用航空公司,可簡化局方審批程序。申請人向局方提交補充型號合格證(STC)申請,局方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受理答復后,申請人可自行進行改裝和符合性核查工作,完成后向局方提交符合性聲明。符合性聲明至少包括型號設計更改描述、使用限制、確認已符合的有關適航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對民用航空產品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或限制的符合情況。局方在收到內容完整的符合性聲明并確認繳費后,向申請人頒發 STC 證件。
三、 《 套材組裝輕型運動航空器特許飛行證和限用類特殊適航證頒發和管理程序 》 ( AP 一 21 一 AA 一 2015 一 38 )、 《 自制航空器特許飛行證和限用類特殊適航證頒發和管理程序 》 ( AP 一 21 一 AA 一 2015 一 39 )和 《 用于航空比賽和展覽的航空器特許飛行證頒發和管理程序 》 ( AP 一 21 一 AA 一 2015 一 39 )等三個程序,基于執行情況和反饋意見,現決定予以廢止。
四、對于非取酬的自制、套材組裝、航空比賽以及展覽展示用航空器,由專業協會負責制定標準和管理程序,報民航局批準后執行。
五、通航企業申請設計批準時,按自愿原則建立設計保證系統。
六、改進通用航空器適航證件和國籍登記證辦理程序,由民航局適航司負責制定專用系統,進行網上申辦和管理。計劃于 2018 年一季度開始上線運行。
民航局適航司
不能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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